82 岁老人因年龄被拒续卡怒告健身馆,法院判决结果竟是……
李国宇认为健身房应立即停止歧视老年人,并续签游泳健身合同
通过判决书,记者了解到,李国宇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歧视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续签游泳健身合同。被告为南京银城体育有限公司宣武分公司。李国宇于2020年10月14日在被告办理了年度健身卡,并缴纳了3000元年卡费。2022年4月,健身卡到期,原告要求续签。被告以原告年逾80岁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续签手续。李国宇认为,从1990年参加游泳比赛到现在已经32年了,得益于自己长期坚持游泳,原告身体状况良好,虽然年逾80岁,但还能正常练习、驾驶汽车。被告必须认识到,老年人享有健身运动的自由,年龄并不是限制老年人游泳的借口。 以年龄作为限制条件,对老年人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现状和政策。被告作为南京市及江苏省十强体育健身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加强对人文价值的关注,为消费者和社会做出贡献。被告应当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通过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化解经营风险。老年人有医疗保险,他们的问题比其他年龄段的参与者更容易解决。
南京银城体育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我们作为市场交易的一方,有权选择交易对象以及是否继续合同。
被告为南京银城体育有限公司宣武分公司,该公司作为被告也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该公司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解除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健身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不与原告签订合同,同时作为经营者,其也有放弃交易的权利,作为市场交易的一方,有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也有选择是否继续签订合同的权利。因此,被告不与原告续签合同,是被告意思自治的结果,并不违法。该公司认为,原告李国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缺乏诉讼依据。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将游泳、攀岩等运动列为高风险项目。 考虑到原告已年满80岁,出于安全考虑并未与原告续签合同,并不构成原告所称的歧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负有强制订立合同的义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主决定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民事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其他主体不得干涉、强迫。在合同领域,自愿原则集中体现在合同自由,任何民事主体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民法典在规定自愿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等,以限制自愿原则的不当行使。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特殊主体必须承担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能自愿订立,即强制订立合同的义务。强制订立合同的义务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合同的实体正义。
本案中,被告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既不是供应电力、水、煤气、热力等社会必需品的企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且原告的健身需求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告不负强制订立合同的义务。被告自负盈亏,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限制一定年龄段的人办理会员卡,这是被告作为市场主体行使企业经营自治权的行为。被告是普通民事主体,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其与他人订立合同。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判决驳回李国宇的诉讼请求。
李国宇:我将呼吁,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
判决结果一公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联系上了李国宇先生。李国宇告诉记者,去年3月,他没办法在家附近的银城健身东园馆停止游泳,转而到五台山游泳池锻炼。“我和妻子去五台山买游泳池的门票,优惠不少。按照游泳池规定,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享受优惠。”
李国宇目前在杭州。他告诉记者,自己也抽空到杭州的游泳馆考察了一下,近日,他在杭州西湖文化广场的一家健身游泳池游泳,还买了票进去,这家健身游泳池对老年人没有特殊规定。李国宇称,自己已经收到判决书,但并不认同判决书内容,决心上诉,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纪宇轩
盛媛媛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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