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竟能代理对方行使权利,你知道吗?
家庭代理又称夫妻代理或日常事务代理,是指配偶一方没有代理权,但在执行日常事务中与第三人实施某些法律行为时,推定有权代另一方行使另一方配偶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另一方配偶必须承担配偶一方代家庭行为的后果,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配偶的家庭代理作出了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子的行为超出代理范围,又不能为第三人所认可的,丈夫应当承担责任。美国民法典规定,妻子以丈夫的信用与商人进行交易,只要丈夫不反对,法律承认妻子的代理权。简而言之,就是配偶一方没有代理权,但代另一方行使权利。 此处的“家事”即“家庭事务”。家事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从本质上讲,它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未经委托人追认,不会产生代理效力,而家事代理权产生的代理效力,则不需要委托人追认。
家事代理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而逐渐确立起来的,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的规定中。在古罗马时期,妇女结婚后在家中的地位是家庭主妇,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要受丈夫的管束,不拥有财产,财产归丈夫所有,已婚妇女不具备自己订立契约和承担债务的能力。丈夫是婚姻共同体的户主,掌管家庭财产,代表家庭进行民事行为。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父母包办一切的制度逐渐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丈夫为了日常生活的方便,把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交给了负责家务的妻子,妻子逐渐取得丈夫的授权,能够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丈夫承担。这就是家事代理权的原始形态。 现代社会,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男女平权运动得到广泛认同,丈夫与妻子之间享有相互家庭代理权的主张逐渐得到立法的认可和承认。
2. 国内代理的特点
国内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使委托代理权的配偶必须以家庭或者配偶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家庭事务中,通常由配偶一方以家庭或者另一方的名义订立法律关系,另一方配偶必须为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客观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诚信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2.行使委托书的夫妻一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委托书,由于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基本要件,不构成家事代理,对夫妻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方是故意的,对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